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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无罪辩护

作者:   日期:2018-04-18  来源:  关注:309

      2010年9月21日,容浩律师成功的辩护了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,被告人被无罪释放。该起无罪判决,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年唯一的一件无罪判决!

公诉机关指控:


      2007年7月至同年8月份,被告人经人介绍加入以“纯资本运作”为模式的传销组织。该组织以投资入股获得加入资格,一次性投入69800元加入该组织后,可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,并在次月可返还19000元。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。至被刑事拘留时,已先后有20余人加入该组织,涉及缴纳金额共约96万元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,应当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被告人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辩   护   词(节选)

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:

辩护人就被告人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补充辩护意见如下:

     辩护人认为,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八条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,被告人根本不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八条规定:“……涉嫌组织、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,对组织者、领导者,应予立案追诉。

     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、领导作用的发起人、决策人、操纵人,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、指挥、布置、协调等重要职责,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。”

      本案里,即使按检察机关认定的、涉及传销活动的人员也只有二十二人(况且有一些传销人员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与被告人有关),远未达到上述规定“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”的标准。同时,在主体方面,被告人明显不属于上述规定的“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、领导作用的发起人、决策人、操纵人,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、指挥、布置、协调等重要职责,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”。

       因此,辩护人认为,本案已经非常清楚,被告人根本不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!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,尽快下达判决,以免无辜的人错误羁押!

以上意见,希法庭采纳。

辩护人: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

律师:容浩

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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