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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破产清算程序中,如何审查债务人的财产报告?

作者:   日期:2016-06-08  来源:  关注:228

     债务人破产清算的,必须向法院、债权人如实申报财产,提供财务会计报告(帐本、凭证)。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、隐匿财产,债权人必然会对债权人的财产报告进行审查。

    结合司法实践,本律师认为对债务人的财产报告进行审查应该注意以下2点:

1、债务人申报财产的,不能仅仅申报财产的现状(资产余额),更应该申报财产的变动的详细细节(比如账户流水账)。

当债务人存心逃债、转移财产时,仅仅申报财产现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。所以,债权人的律师不能仅审查债务人财产现状,更应该关注财产变动的详细情况。

2、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,应该重点审查每一笔资产流出(去向)是否有合理的交易对价?

如果资产流出是无偿的,具有放弃性质的,具有转移、隐匿表现的,则债权人可以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、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、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》等相关法律,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。

如果资产流出是以不合理交易低价方式发生的,客观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,则债权人应该依据《合同法》第74条,通过诉讼程序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告,承担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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