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院长,这不是在处理矿难!
作者: 日期:2016-06-08 来源: 关注:199
郭光东
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的一场新闻发布会,将在中国曲折的法制进程里记上重重一笔,不过,这一笔未必值得炫耀。
这天下午,河南高院向媒体通报时建锋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一案的情况。通报称,时建锋案经媒体报道后,引起河南省高院党组的高度重视。 1月13日,张立勇院长批示,要求省法院刑庭、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。1月14日,张院长要求主管副院长召集省院刑庭、审监庭调阅案件卷宗,认真审查。1月15日晚,张院长亲自主持召开省高院审判委员会,听取平顶山中院汇报,研究分析案情,随后又召开党组会,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。
好大的官威啊。张院长的雷厉风行,乍一看以为又是首长在处理矿难或者大火。问题恰恰出在这里,张院长情急之下,把法院混同于一般的党政机关,把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混同于普通的党政上下级关系了。 无论宪法还是法院组织法,都强调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,绝非一般党政机关甚至检察院的上下级那样,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,而且,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,只能事后进行,只能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改判、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实现。“监督”与“领导”的一词之差,昭示了法院系统乃中国最特别的公权力体系之一。
之所以法院搞特殊化,简单说来,就在于“二审终审制”。除了最高法院直接下判的案件,对任何判决,国家都赋予当事人一次挑战原审判决的上诉机会,其目的就在于尽力确保公正,避免一判定终身。基于此,法院上下级之间就该相对独立,各自判断案件。最高法院就多次强调,上级法院不得以监督为名,行领导之实,以提前介入、听取汇报等方式干涉下级法院依法审判。否则,就等于两审合二为一,调戏当事人。 不妙的是,就在平顶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,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时建锋一案时,上级法院——河南省高院的领导深度介入了,并用“深夜研究分析案情”、“严惩下级法院法官”等形式,旗帜鲜明地表达他们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看法。更惹人啼笑的是,新闻发布会上,省高院的领导还和平顶山中院的院长共同出席,共同通报案情,一点儿面上的遮掩都不避讳了。可以想见,时建锋案将来基本不用再上诉,两级法院早就“认识高度一致”了。
新闻发布会上,还通报了省高院党组对平顶山中院相关人员的组织处理决定:主审法官被免;责令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刑一庭庭长职务;对主管副院长停职检查;对平顶山中院院长诫勉谈话。 不过,如此严厉、迅疾的处罚,只能说明张院长再次犯了把法官混同于一般公务员的错误。
在任何法制昌明国家,法官都是安全感最高的公职人员,因为非此不能保障法官独立。中国虽未进展到直接规定法官终身制,但法律仍对这一职业另眼相待。法官法规定,法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不被免职、降职、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,而且,在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的八种法定情形中,根本没有河南高院党组所说的“在审理时建峰诈骗一案时,存在审查不细、把关不严等问题”这一情形。
事实上,司法绝非答案恒定的数学运算可比,对同一案件,每个法官都可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意见以及不同的事实理解,合议庭各个法官也可能意见完全相左。比如,对尘埃落定的许霆案,法律界至今争议不断。所以,除非贪赃枉法等法定情形,法官不能仅因其意见不同而被追究责任,否则天天都有法官被干掉,法官职业尊严将荡然无存。许霆案虽经再审改判,但至今未听闻广州中院哪个法官被“严肃处理”。 具体到时建锋案,据报道368万的天价逃费确有完整的计算方法,争议之处或许只在适用罪名、法条不当,而刚刚自首到案的时建锋弟弟,其说辞目前也只有口供支持。一切尚在公安侦查阶段,何苦急于拿法官祭旗?
透过这场新闻发布会,我们看出了省高院纠错的魄力,但更多的,还是不当程序对法定的法官职业保障和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破坏。张院长向来以“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”著称,此次虽厉斥平顶山中院的判决结果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,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”,但如果院长大人自己不审慎,对他人的评价难免加诸己身。